及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的告知書
根據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4年5號令)及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交運[2014]97號)要求,進入運輸市場的所有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和半掛牽引車應安裝及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能在省聯網聯控系統中正常顯示。凡未按規定安裝及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不予核發和審驗《道路運輸證》。具體明確如下:
一、衛星定位裝置(即北斗雙模車載終端)及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通過國家標準符合性審查,且經交通運輸部公告(平臺及產品目錄可以在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信息服務網上查詢,http://www.ctis.cn),并接入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蘇州接入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平臺運營商見附表)。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服務商還應經江蘇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二、凡新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申請《道路運輸證》時,應提供符合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證明材料,并能在省聯網聯控系統中正常顯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
從2015年1月15日起,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按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在省聯網聯控系統中正常顯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審驗《道路運輸證》。
三、企業自行建設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社會化監控平臺,以及自主進行日常運營監控或者由社會化監控平臺進行日常監控的活動,都要完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制度(包括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并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嚴格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主體責任。
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半掛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要嚴格按照要求自建或使用社會化監控平臺,按照每百車一人的標準,至少配備2名以上專職監控人員,上傳相關動態信息,接受管理部門監管平臺的監管。
蘇州市運輸管理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蘇州接入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平臺運營商
(更新至2015年4月21日)
服務商名稱 |
平臺名稱 |
聯系電話 |
深圳市賽格導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賽格導航交運行標查車定位系統 |
0512-68361203 |
蘇州賽格車圣導航科技有限公司 |
賽格導航交運行標查車定位系統 |
0512-68361203 |